上海交通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

2017, v.25;No.117(05) 59-6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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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《民法总则》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
Setting of General Clauses of Unjust Enrichm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

陈吉栋;

摘要(Abstract):

《民法总则》第1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,但忽视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问题,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严重不足。文章考察了德国法"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"与苏俄民法"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",提出《民法总则》应采取"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"。《民法总则》第122条应增加不法原因给付、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及知道无债务为给付三种排除事由,明确界定不当得利返还客体,区分得利人善意恶意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。文章具体设计了"复合型一般条款"的法律条文并说明了理由。

关键词(KeyWords): 民法典;不当得利一般条款;排除事由;返还客体;返还范围

Abstract:

Keywords:
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《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定位:基于不当得利审判的实证研究(1986-2016)》(CLS(2016)Y13);; 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《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》(16AFX003)

作者(Authors): 陈吉栋;

DOI: 10.13806/j.cnki.issn1008-7095.2017.05.0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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