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《民法总则》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Setting of General Clauses of Unjust Enrichment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
陈吉栋;
摘要(Abstract):
《民法总则》第12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,但忽视了不当得利一般条款的设置模式问题,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严重不足。文章考察了德国法"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"与苏俄民法"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",提出《民法总则》应采取"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"。《民法总则》第122条应增加不法原因给付、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及知道无债务为给付三种排除事由,明确界定不当得利返还客体,区分得利人善意恶意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范围。文章具体设计了"复合型一般条款"的法律条文并说明了理由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民法典;不当得利一般条款;排除事由;返还客体;返还范围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《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定位:基于不当得利审判的实证研究(1986-2016)》(CLS(2016)Y13);; 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《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》(16AFX003)
作者(Authors): 陈吉栋;
DOI: 10.13806/j.cnki.issn1008-7095.2017.05.007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(1)2016年7月5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(草案)》(其中第107条规定了不当得利),之后又陆续公布了草案的第二次(第119条)、第三次(第122条)。不过,三次审议稿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并实质变化。最终,《民法总则》于2017年3月15日被全国人大通过。《民法总则》第122条规定:“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”
- (2)《民法总则》生效后,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(下文简称《民法通则》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(下文简称《民通意见》)仍将在一定时期内有效。王姝:《李建国: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》,http://news.163.com/17/0308/17/CF17V17I00018AOR.html,2017年5月1日最后访问。
- (3)文章所使用的“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”和“复合型一般条款模式”是对相关域外立法例的总结,前者以《德国民法典》与我国台湾地区“民法典”为代表,后者以1964《苏俄民法典》(下文简称《苏俄民法典》)与《荷兰民法典》为代表。
- (4)参见张广兴主编:《债法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,第413页。
- (5)赵文杰:《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:以〈合同法〉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》,《中外法学》2015年第5期:第1177页;唐超:《德国不当得利法的构造与中国不当得利法的完善》,《北航法律评论》2013年第1辑:第128页。司法判决请参见: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4)成民终字第2909号判决书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(2014)醴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等。
- (6)参见王泽鉴:《不当得利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163-164页。
- (7)《民通意见》第131条获得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广泛适用,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5)豫法民一终字第94号判决书;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4)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判决书;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3)浙民提字第61号判决书等
- (8)《瑞士债法典》第62-67条、《韩国民法典》第741-749条、我国台湾地区“民法”第179-183条都采取了“单一型一般条款模式”。
- (9)参见梁慧星主持:《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13年,第676-686条;王利明主编:《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》,北京:中国法治出版社,2004年,第1165-1174条;徐国栋主编:《绿色民法典草案》,北京: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04年,第1664-1677条。
- (10)梁慧星(总负责人)主编:《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(债权总则编)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13年,第18-38页。
- (11)相似观点参见彭诚信:《〈民法总则(草案)〉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》,《东方法学》2016年第5期。
- (12)参见王利明:《债法总则研究》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15年,第410页;刘言浩:《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》,复旦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,第271页。
- (13)娄爱华:《不当得利“没有合法根据”之概念澄清----基于“给付”概念的中国法重释》,《法律科学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》2012年第6期:第115页。
- (14)我国学者认为,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(参见崔建远:《不当得利研究》,《法学研究》1987年第4期);也有学者主张二请求权可以竞合(参见刘言浩:《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》,复旦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,第272-274页)。德国当代通说则认为,两者并无一定优劣顺序,但凭当事人的选择,参见刘昭辰:《不当得利》,台北: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,2012年,第221页。
- (15)具体内容参见《德国民法典》第813-822条与《苏俄民法典》第473-474条。
- (16)所以,这一规定的基础仍是处分行为的抽象性原则,MünchKommBGB/Lieb,2004,§822Rn.1。
- (17)参见彭诚信、李建华:《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》,《中国法学》2009年第4期。
- (18)参见王利明:《债法总则研究》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15年,第291-292页。
- (19)王泽鉴:《不当得利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92页。
- (20)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,但是在解释上给付目的不达仍是一般条款“没有合法根据”的一种特殊类型,无须特别规定,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4)皖民一终字第00024号判决书。
- (21)Staudinger/Lorenz,2007,§815Rn.1.
- (22)Staudinger/Lorenz,2007,§815Rn.2.
- (23)参见江必新、何东宁: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(担保卷)》,北京:中国法制出版社,2011年,第182页。
- (24)参见刘昭辰:《不当得利》,台北: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,2012年,第58-59页。
- (25)王泽鉴:《不当得利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92页。
- (26)Larenz/Canaris,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,BandⅡ,Halbband 2,BT,13Aufl.,München 1994,S.162f.
- (27)对于法律原则规则化的深入分析,请参见彭诚信:《从法律原则到个案规范---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民法应用》,《法学研究》2014年第4期。
- (28)MünchKommBGB/Lieb,2004,§814Rn.8.
- (29)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5)连民终字第01964号判决书,类似观点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5)昆民二终字第565号判决书。
- (30)参见陈建华:《论习惯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现状、困境与出路---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视角》,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获奖论文报告会报告论文集2016年,第10-19页。
- (31)MünchKommBGB/Lieb,2004,§814Rn.2.
- (32)王泽鉴:《不当得利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92页。
- (33)Restatement(Third)of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(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“R3RUE”)§67,comment b.
- (34)此时不存在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,原因是原物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针对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。参见崔建远:《不当得利研究》,《法学研究》1987年第4期。
- (35)参见王泽鉴:《不当得利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165-166页;刘言浩:《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》,复旦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,第252页。
- (36)刘言浩:《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》,复旦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,第250页。
- (37)参见赵文杰:《我国不当得利法的问题和未来构想》,《北航法律评论》2013年第1辑:第132页。
- (38)“收缴”规定源于《苏俄民法典》第473条第4款,但已被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》放弃。
- (39)甄增水、刘志远:《民法中的善意》,北京:光明日报出版社,2013年,第204-205页。
- (40)参见下文关于恶意得利人返还范围的具体论述。
- (41)RGZ 118,185,187;“R3RUE”52(3).
- (42)BGHZ 55,128.
- (43)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4)成民终字第2909号判决书。
- (44)MünchKommBGB/Lieb,2004,§818Rn.56.
- (45)有人主张信赖作为得利丧失扣除的条件之一(Larenz,Schuldrecht Band II,§70II.王泽鉴先生也接受这一观点,参见王泽鉴:《不当得利》,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180-181页),这一观点不值赞同。原因在于,在善意判断后,得利人一般均会产生合理信赖。因此在得利丧失判断时即无须要求信赖的存在。
- (46)Diesselhorst,S.45;Staudinger/Lorenz,§818Rdz.1.Mugdan,S.468.转引自许惠佑:《不当得利法上所受利益之不存在》,政治大学1980年硕士论文,第42页;“R3RUE”§65,comments d-e。
- (47)Axel Flessner,Wegfall der Bereicherung:Rechtsvergleichung und Kritik,Tübingen 1970,S.112ff.需要指出的是,“归责事由”本质上是将损害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因纳入不当得利法中。由于得利丧失原因的多样性,对损害的归责事由并非完全统一。
- (48)BGHZ 57,137;“R3RUE”§65,comment a.
- (49)杨芳贤:《不当得利》,台北:三民书局,2009年,第154页。
- (50)参见[德]迪特尔·梅迪库斯:《德国债法分论》,杜景林、卢谌译,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7年,第557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