宪法中的国家权力State Power in the Constitution
马岭
摘要(Abstract):
权利问题和权力问题是宪法学的主要问题。在权力方面 ,宪法授予国家权力 ,同时又限制国家权力。宪法构建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 ,确立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原则 ,直接规范国家立法权
关键词(KeyWords): 宪法;国家权力;权力模式;宪法原则;立法权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
作者(Author): 马岭
DOI: 10.13806/j.cnki.issn1008-7095.2003.06.002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周旺生先生认为:“法的原则是法的纲领、关键之所系。一个法,有了原则就有了中心,全法就易于成为一个有内在联系的整体。法的原则,是法所要坚持的最基本的东西。”周旺生主编:《立法学》,法律出版社,2000年9月版,第609页。
- 周旺生先生认为:“法的原则如有多项,应当按其内在的逻辑顺序来排列。一般采取依照重要程度来排列。”周旺生主编:《立法学》,法律出版社,2000年9月版,第610页
- 这些国家权力的性质是规定在《国家机构》而不是规定在《总纲》中,如宪法第137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”等等。
- 学术界有三要素说(假定、处理、制裁)和二要素说(行为模式、法律后果),笔者在此运用的是二要素说。有关介绍可参见周永坤:《法理学——全球视野》,法律出版社,2000年5月版,第204-205页
- 《立法法》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范围,第57-62条规定了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。
- 卢梭认为,人民“只是在选举议会议员期间,才是自由的;而在他们选完议员以后,他们就变成了奴隶,他们就什么也不是了。”转引自[美]E.博登海默著.邓正来译《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1999年1月第1版,第60-60页
- 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里,内阁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解散议会。参见[英]詹宁斯著,龚祥瑞、侯健译《法与宪法》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1997年11月版,第123页。
- 洛克认为:“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,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。”参见[英]洛克:《政府论》(下篇),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版,第91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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